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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完工后房顶漏水、阁楼下陷 装修公司反将消费者告上法庭

来源:米乐直播app    发布时间:2024-07-02 1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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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4月4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装修前,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纠纷,业主通常会与装修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合同。但是,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条款不但内容繁杂,有可能暗藏猫腻。

  不仅如此,缺乏专业相关知识的消费的人在验收工程时如果不请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确认质量,一旦遇到纠纷,再去维权,就会麻烦连连。

  装修公司也应该自觉遵守市场秩序,注意维护消费者利益,才能谋求更加长远的发展。我们今天的案例就来聚焦一个特别的装修合同纠纷。消费者投诉装修质量上的问题,而装修公司却以不结清工程款为由将消费者告上法庭。

  消费者袁先生向《天天315》节目爆料,他去年5月份在北京的大钟寺明光家具市场与嘉和日盛海淀区分公司签署装修施工合同。8月份完工后,袁先生在入住前发现,装修质量有问题。一是房顶漏水,还有就是搭建的第四层阁楼有下陷情况,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隐患。袁先生说,他跟这个装修公司从去年9月份到现在一直在说阁楼的问题,但是装修公司并没有给出一个解决的方案。

  但这种情况至今都没有被改变,按袁先生的说法,嘉和日盛装修公司并没有向他保证过能修好阁楼。于是袁先生向消协和监管部门发起了投诉。在维权过程中他发现,嘉和日盛装修公司并没有搭建阁楼的相关资质,应属于非法搭建。

  原本以为这是一起因为装修质量引起的合同纠纷,但事情又出现了很大的反转。就在袁先生投诉嘉和日盛装修公司之后,此公司不仅没有把袁先生家的阁楼修好,反而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将袁先生告上了法庭。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记者正常采访到嘉和日盛装修公司的法人张海光。张海光表示,袁先生在最初找到他们时并没有说要搭建阁楼,而是要把房子的顶层做一个隔层。而在工程完工后袁先生又找出这些理由来维权,实际上就为了不付尾款。

  究竟有没有工程款没结清?袁先生表示,按照合同,他需要向嘉和日盛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6.5万元。他已经分三次结清。但在装修工程启动前,嘉和日盛装修公司还向物业公司交了一万元的装修押金,这份押金要等物业公司做完验收之后才能归还,装修公司要的正是这一万多元的押金。

  袁先生向记者提供了工商管理部门关于这一个案例的调解告知书,内容如下: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超范围经营,搭建阁楼的行为属于无证经营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袁先生所举报的北京嘉和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无证经营行为将由海淀区住建委对其进行查处。

  关于袁先生发起的投诉和维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当时对消费的人袁先生和嘉和日盛装修公司进行了调解。

  袁先生表示,这个装修工程实际上并不应该算完工,因为他和监理都没有在工程的验收单上签过字。目前,这个案件已经在法院开庭审理,还没有宣判。袁先生表示,如果阁楼的质量上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将起诉嘉和日盛装修公司,并已经拟好了起诉书。

  遇到装修质量上的问题的消费者被装修公司告上了法庭,这让我们消费者没有办法接受。阁楼出现质量上的问题,装修公司理应修好。但装修公司法人张海光说,袁先生刚开始跟他说的只是要建一个隔层,没说要去住人或者其他。对此,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芦云表示,隔层和阁楼对于质量的要求并不一致,两者的用途、设计包括施工和验收标准都不同,比如是否要住人或者仅只是搭建一个棚子等。就本案例而言,首先要看双方签订合同时,对装修和施工内容是否做出明确的约定,到底装修的是隔层还是阁楼,用途、设计、施工是什么,以及需要怎样的资质;然后再根据合同约定确定之后的施工验收以及质量保障等具体情况。

  消费者袁先生在维权过程中发现,这家装修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建造阁楼的资质。这个情况也得到了工商部门和住建部门的确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当初搭建的是有着居住功能的阁楼,那么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怎样的侵害?装修公司应该承担怎样责任?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认为,一般而言,阁楼的建造更多是一种建筑行为,资格要求非常高。如果合同约定这家装修公司要提供阁楼建造的服务,但其没有资质,显然这对消费的人的居住安全很有大的潜在危害,也是构成隐瞒真相的一种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隐瞒真相是典型的欺诈。也就说,如果前提确定,则装修公司构成了消费欺诈,依据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退一赔三”,最低赔500元的惩罚性赔偿。

  装修公司以不结清工程款为由将消费者告上了法庭。但根据袁先生的介绍,没有结清的其实就是装修公司在物业那里交的装修押金。这跟消费者有关系吗?装修公司这么做,有一定的概率会胜诉吗?装修公司不履行工商监管部门对其行政处罚,会有怎样的后果?

  胡钢认为,法院正在审理本案中,相信法院会很快作出公正的裁判。关于装饰装修的案件,或者关于其他大宗消费的,它们的特点是专业性比较强。消费者能登录当地的政府官方网站,一般来说官网上会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拟定的示范文本,尽可能使用这种示范文本,因为会非常严谨,而且较好地平衡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对此类纠纷,特别是装饰装修类的纠纷,一定要注意“六个月”的概念。因为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生瑕疵的,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有一个小细节,经营者是北京的装饰公司的海淀区分公司,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此要把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要求这两个公司一同承担相关法律义务,非常有利于未来更好地执行相关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从一开始就防范所谓的“司法白条”的现象。

  消费者如果要继续维权,也能够最终靠上诉吗?要准备哪一些材料?芦云表示,本案错综复杂,涉及到几种不同的关系,依据现在所知的情况,这个装修公司起诉消费者是因为征收保证金的问题,装修保证金在实践中一般有很大的可能是两方签的,也就是装修公司跟物业签的,也有一定的可能是三方签的,就是装修公司、业主和物业公司。本案具体不知道是几方签的,极有可能会把装修公司和业主一并列为被告去应诉。

  在法律关系中,真正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是装修公司和物业公司之间,因为钱交到了物业,所以这是关于双方主体和债权债务一个案由的诉讼。消费者和装修公司之间有装修服务合同,而消费者和物业之间是没有关联的,如果消费者要进行诉讼,而这个诉讼应该是另外一个独立的诉讼,起诉的可能是违约、逾期,也可能是装修质量的问题,而这个与装修公司起诉物业公司要押金是完全不同的诉讼。

  装饰装修合同中哪些环节最容易出现纠纷?消费者该怎么样避免?胡钢表示,装饰装修本身就具有专业性,同时这类案件有巨大的普遍性,类似于装饰装修争议引起的纠纷占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超九成。很多时候消费者没有留存证据的意识,会造成举证困难,因为装饰装修既有过程又有结果,如果中间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要重新拆,成本非常高,对于房子质量的破坏就会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同时还会出现装修款支付的问题,就双方怎么样做清算,怎么样做产品或服务的品质验收等问题。消费者最好聘请有关专业的公司来进行验收,进行全程督建,这样可能会更加稳妥。

  消费者袁先生向《天天315》节目爆料,他去年5月份在北京的大钟寺明光家具市场与嘉和日盛海淀区分公司签署装修施工合同。8月份完工后,袁先生在入住前发现,装修质量有问题。一是房顶漏水,还有就是搭建的第四层阁楼有下陷情况,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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