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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破产政策宣传月】破产案件中常见法律问题问答

来源:米乐直播app    发布时间:2024-07-23 03:13:11 人气:1

  当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适格的申请主体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认为其具备破产原因。企业具备前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申请破产重整。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持有上市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做重整。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问题1中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考虑企业资债规模与构成、商业前景规划、产业市场竞争力、程序成本预期等因素,根据公司的详细情况,选择适当的破产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债权申报的权利。债权申报是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前提。债权人应及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提出异议的权利。债权人如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仍有异议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3)表决权。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4)选举或被选举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可以选任债权人代表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在法律和债权人会议授权的范围内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5)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6)撤销权。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如未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等行为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7)接受分配财产的权利。债权人有权依据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接受财产分配。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未在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自其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时终止。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为原因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应当持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债务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管理人或债务人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和破产财产的真实的情况,确定破产财产的处置方式。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破产财产处置原则上都采用拍卖的方式。破产公司能够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对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破产财产,依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置。

  关于管理人或债务人对破产财产的处置时间,《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具体限定,只规定了应当“适时”处置出售破产财产。因此,管理人或债务人应该依据拟处置的破产财产的性质、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以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为原则,合理确定破产财产处置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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